第一章 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大学生艺术团在院团委领导下,由艺术团管理办公室统一指导和管理。团委指派指导老师,并聘请艺术专业老师担任艺术团的顾问和各队指导教师,团长由谭鹏老师负责,副团长由校学生会副主席施行考核后担任。团长主抓团队建设和艺术团的整体规划,副团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艺术团下设英才舞蹈队、英才乐队、英才主持人诗歌朗诵队、英才合唱队、英才模特队、英才小品相声演出队、记者组、秘书组、舞台工作组。各队聘请专门的老师担任艺术指导。
第三条 艺术团各队设有队长、副队长,由上级指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而产生;在大学生艺术团的团长、副团长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各队的日常管理、活动安排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艺术团团长、副团长直接管理艺术团工作。主要负责各个队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并对大学生艺术团所有的活动和工作进行汇总和调节,并接受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和副团长的对委派给各队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艺术团每学年都应制定艺术团工作和发展的计划草案,包括各队每学期的排练计划、演出计划等,并由办公室汇总形成艺术团的学年活动计划存档,大学生艺术团的工作和活动要严格按照计划行事,凡遇特殊情况要更改计划的,报艺术团办公室并由艺术团团长审批。
第六条 大学生艺术团的各队要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训练,除进行日常的训练、学习和演出外,还应对本队的团员表现进行考核,并向艺术团办公室进行工作汇报。
第七条 大学生艺术团各队应将活动总结学期工作总结及时整理报艺术团办公室。艺术团团长和副团长根据各队的工作业绩和总结情况对各队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制定新的各队扩大规模和申请经费的衡量标准。
第三章 各队的活动形式和演出内容
第八条 根据艺术团的纳新计划及团委指导老师规划,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在艺术方面有爱好和特长的学生,进行日常的训练和演出。
第九条 各队每周集合进行2-3次的日常训练,每次2小时。经指导老师批准后由艺术团副团长、办公室统一安排训练时间和场地。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节目排练。
第十条 配合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活动安排,定期参与举办校园文化节,将各种艺术形式的演出展现给广大的师生,加深他们对高雅艺术的理解。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完成学校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十二条各队活动内容:
1.管乐队 合奏、独奏、伴奏等多种形式的训练、演出
2.民乐队 合奏、独奏、伴奏等多种形式的训练、演出
3.舞蹈队 群舞、独舞、伴舞等各种舞蹈类节目的训练、演出
4.合唱队 合唱、独唱等各种演唱类节目的训练、演出
第四章 团员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服从本管理条例,履行本团义务,经面试合格后均可加入艺术团。
第十四条 艺术团团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校纪校规。
2.圆满完成各科学业。
3.认真贯彻落实艺术团的宗旨,严格遵守艺术团的各项制度。
4.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提前请假。
5.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6.注重个人品德修养,队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去做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事务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应表现出大学生的良好品质,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荣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第十五条 艺术团团员现有的权利:
1.艺术团正式团员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校内外文艺演出、专业培训和各种奖励。
2.对艺术团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艺术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3.申请退出艺术团,但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考勤管理:凡有两次无故不到、无故早退或迟到三次的团员将予以除名;凡因缺勤对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将予以除名,并通告所在院系,在艺术团内通报批评。
第五章 场地、服装、器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艺术团的训练场地、演出服和器械为艺术团公有,属学校固定资产,平时由院团委保管、由艺术团办公室的指定人员负责协助管理;训练和演出期间由指定人员保管,如有破损、丢失,应予以罚款或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艺术团演出或训练需要使用演出服和器械时,需由各队的队长写申请报艺术团办公室负责协管的人员,并经院团委艺术团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填写艺术团物品借用表后方可借出,并按时归还。
第十九条 除艺术团正常演出和训练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租借服装和器械,特殊情况经艺术团指导老师批准后酌情收费。
第二十条 团员应爱护服装、器械,演出或训练时,由各队的团长负责领取和归还,并办理相关手续。个人不得私用服装和器械。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遵守艺术团纪律、对艺术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员,并有资格被评为“新澳门全年免费原料网大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赏。
第二十二条 艺术团的主要干部享受学生干部的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履行团员义务、对艺术团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分。对破坏艺术团公共物品的团员,除批评外,应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构成以上行为的团员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