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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要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分配指标,结合学校实际,现将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17人(本科生10人,专科生7人)省政府奖学金11人,各二级学院名额已经公布。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名次,集体项目名次的;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奖项。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名次的,参加省级比赛获得荣誉的,为国家赢得荣誉的。

7、获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要在评选范围内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和二级学院领导审核,须在班内和二级学院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并交到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

2、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审,学校先组织评审国家奖学金,落选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再与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一起评审。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将最终确定的名单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平台网站、宣传栏公示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