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200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和就业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率目标
到9月1日毕业生完全离校时,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70%。其中,博士学位授权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硕士学位授权院校达到80%,一般本科院校达到75%,专科和高职院校达到70%。到12月底,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85%。
二、毕业生就业率统计
(一)统计分类
毕业生就业情况按以下分类统计: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的;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3、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
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并由本人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的;
5、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本科生的;
6、毕业生出国学习、工作的。
(二)计算方法
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总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待就业毕业生指有就业要求,但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不包括准备继续升学、出国及其它原因自愿暂不就业的毕业生。)
毕业生离校后就业率=(已报到毕业生总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已报到毕业生总人数×100%
(三)统计分工
毕业生(包括户口、档案留校的)离校前就业率由学校负责统计。毕业离校后持报到证回生源地报到并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生源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报告
各市、各高校于每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按师范、非师范类分别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情况; 2、毕业生签约率、就业率情况;3、毕业生离校后报到(登记)情况;4、毕业生待就业、不就业和办理失业登记情况;5、毕业生就业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年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市、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围绕提高就业率,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目标责任,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及时报告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
E-mail:[email protected](非师范类)
[email protected](师范类)
联系电话:0531—88544043(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处)
0531—86100076(省教育厅学生处)
附:1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略)
2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学校)(略)
3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