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我部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为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通过建设布局相对合理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体系,推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发展,实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在教学、队伍、资源、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有:
(一)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重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协同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遵循实验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目标清晰、载体明确、评价科学的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建立以实验教学中心为依托,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重视基本规范的养成,重视基础能力的培养,重视与科学前沿、工程实际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密切联系。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方式方法
创新和使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积极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重点实行以学生为本的基于问题、项目、案例的互动式、研讨式教学方式和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注重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相结合,虚拟仿真与真实体验相结合,基本规范养成、基础能力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促进学生多样化成才。
(四)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
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重视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选拔和使用,加大人员培养培训力度,拓宽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人员交流的途径。形成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科研能力强,信息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五)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
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符合教学要求,体现专业特色,适应科技、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变化与发展,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实验教学资源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运行维护保障充分。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经常性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创造性开展体现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实验教学文化建设。
(六)先进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模式
坚持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开放共享、高效管理原则,对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对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建设有利于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健全评价与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模式,利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人才和技术优势,建设校内外互惠互利、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育人条件。
(七)先进的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
推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深度融合,加强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建设普通实验教学、研究性实验教学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等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推动课程管理、师生交流、教学评价的信息化,实现实验内容、空间、时间、人员、仪器设备等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持续提高实验教学队伍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八)突出的建设成果与示范作用
实验教学中心特色鲜明,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建设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学生实验兴趣浓厚,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实践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与遴选
2015年计划遴选产生100个左右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简政放权、管评分离”的原则,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负责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审查和遴选等工作。
(一)申报范围与程序
本次申报单位是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军队高等学校,申报对象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军队同层次实验教学中心。
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军队高等学校向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所学校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根据申报名额(见附件1)推荐。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见附件2)。
2.实验教学中心情况视频材料。包括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仪器设备与环境的全貌,典型实验项目内容等。
3.关于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支撑材料。包括相关政策、保障措施、规章制度和建设成果等。
(三)申报方式与时间
1.2015年6月30日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将联系人信息(见附件3)发送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2. 9月7日至9日,将推荐的实验教学中心1-3项申报材料上传到“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syzx.cers.edu.cn)。申请书内容须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中填写,同时上传PDF格式申请书,容量不超过10M。视频材料要求MP4格式,尺寸为1280×720,容量不超过200M,播放时间长度不超过10分钟。支撑材料要求PDF格式,容量不超过50M。
3. 9月18日之前,将推荐的实验教学中心申请书纸质材料(一份)和推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函寄(送)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高晓杰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401室,邮政编码100082。逾期不再受理。
(四)遴选工作
支持中央部委所属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实验教学中心,计划遴选30个左右。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军队高等学校建设范围不作限定,计划遴选70个左右。
遴选结果将在教育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我部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四、其他要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参照2012年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投入标准,提供经费支持和政策支持。学校应保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正常运转经费和教学改革经费。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持续建设,高质量完成建设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联系人:高晓杰,电话:010-5989329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网络申报技术支持,联系人:郝永胜,电话:010-62751071,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验室处,联系人:李强,电话:010-66097854,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4从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
1.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名额分配表
2.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3.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联系表
4.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情况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